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一)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二)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 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
3、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线上办理
线下办理
防城港市防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业务服务窗口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64号
联系电话:0770-207070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免申即办
防城港市防城区妇幼保健院自2023年10 月25日起开通办理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业务。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查询
生育津贴到账后,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和打印报表。
(一)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二)参保女职工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1、孕期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就业能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到转出地缴费信息的,免于提供。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对应的佐证资料。
3、生育三孩及以上病历资料诊断产次与生育登记电子回单信息不吻合的,须提供说明材料或本人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境外生育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非中文材料的,需同时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和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温馨提醒:如遇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修改的,以修改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为准;特殊情况或本文中未尽事项的,以法律法规条文或上级文件具体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