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引进人 才、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出租。
| 保障对象类型 | 档次 | 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 享受保障范围 | 备注 |
|---|---|---|---|---|---|
| 本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一档家庭 | 申请人提供防城港市防城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 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 租金:90元/间·月 | 要求是防城区城镇户籍 |
| 二档家庭 |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民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收入标准 | 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 租金:180元/间·月 | 要求是防城区城镇户籍 | |
| 三档家庭 | 低于或等于40000元/人·年(含)(3333.33元/人·月) | 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 租金:180元/间·月 | 要求是防城区城镇户籍 | |
| 新就业大学生及引进人才 | 无 | 无 | 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 租金:180元/间·月 | 无户籍要求 |
|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 无 | 低于或等于40000元/人·年(含)(3333.33元/人·月) | 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 租金:180元/间·月 | 无户籍要求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所辖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或用工单位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防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防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予以公示(在网站),公示期限为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防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防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防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登记备案,轮候分配住房,以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公示结果;将公示不通过的申请人信息备案登记,档案留存。
1.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社区或民政部门出具;
2.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世居户没有宅基地产权证明的由社区出具;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新就业大学生学历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2.劳动(聘用)合同、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由社区及用人单位出具;
4.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
5.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出具;
3.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40000元/人。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单身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公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申请人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5年;
4.申请人在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6.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申请人在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40000元/人;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珠河街道办乡建中心:0770-3262683
文昌街道办乡建中心:0770-3265332
水营街道办乡建中心:0770-3262521、0770-326335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人民路202号,电话:3231253
